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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2)

  企业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依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产生量,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企业开展进境保税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保税维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等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来自境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经验核相关证件并符合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可以内销,并依法征税,但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或者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产品应当复运出境。

  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规定的待维修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维修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出口。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海关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实现保税维修货物流向、修理流程、生态环境保护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共享,以及风险快速预警和及时处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会同主管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通过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对保税维修业务的日常监管。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维修耗用等信息及时上传到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明确日常监管要求、违法行为处置和试点退出程序。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在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设置试点业务监管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

  第十七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修业务集聚,带动产业升级。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优化保税维修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在业务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加大对保税维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第十九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范围以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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