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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4)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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