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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六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有关政府部门不得以政务服务事项已实现网上全程办理为由,限制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网上或者现场办理。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政务信息。支持有条件的区域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共享和调用经营主体的电子证照。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电子材料。经营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编制、调整并公布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依法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第四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地震、地质、压覆矿产、考古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经营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测绘测量改革,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制定统一的测绘测量技术标准,推进联合测绘测量和成果互认。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无需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测量成果;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进行补充测绘测量。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总时长累计不超过十五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并完善相应监管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注册建筑师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企业开发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产品。

  对于可以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本市依据国务院授权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中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条 本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对经营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

  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装单一窗口,增强报装协同性。

  本市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并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

  电信运营企业与建筑物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使用建筑物通信配套设施,阻碍其网络平等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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