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本市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改革。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非禁止道路区域内实施市政接入工程,按照规定报送施工、地下管线专项防护等方案后,可以开始施工。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的办事流程和监管要求。
第四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年供电可靠率低于国家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
(二)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经营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三)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四)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
(五)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预期未来发生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的企业,可以就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服务申请,税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簿册、法律文书等资料中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并与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司法裁决等业务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追溯提供便利。
本市健全登记风险保障机制,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经营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经营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信息。
经权利人授权的被委托人,可以查询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并获得查询结果告知单。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五十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
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货物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推动空运、铁路、公路、邮政、水运等运输信息共享,实现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经营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经营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举报投诉。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有关部门依托平台开展政策归集共享,为经营主体精准匹配相关政策,提供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服务。
对需要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申报期限、公开申请条件和兑现期限,实现一次申报、按期兑现。
第五十五条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本市探索在部分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经营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并联办理。
本市探索在部分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政许可证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本市探索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市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需求,推动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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