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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五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第八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八条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人员,或者被执行人车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查找需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执行企业财产等行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第九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问责。

  第九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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