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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9号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 案

  第三章 审 查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二节 审查标准

  第四章 处 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有关国家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推动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联系。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存档等备案和审查工作,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反馈意见,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相关方和公民的意见,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

  (六)依法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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