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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5)
  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建设本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格式标准,健全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等应当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案例交流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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