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工作人员在举报处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所举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不得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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