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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