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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消防部门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勤任务中不服从消防部门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执勤任务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战备规定的;

  (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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