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消防部门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勤任务中不服从消防部门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执勤任务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战备规定的;
(五)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