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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3)

  各类政府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发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为开发区内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开发区开发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通过政府收储、产业更新、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发区加快循环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不同阶段,合理安排财政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预决算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调查制度。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为开发区人才出入境、住房、医疗保障、就业等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要,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第三十九条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支持开发区按照规定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制。

  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聘用的高级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开发区管理机构上报的事项未依法及时办理,或者干扰开发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开发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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