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2)

  (十二)成品油企业零售批准证书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十三)涉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

  (十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十五)采矿许可、各类用地等相关信息;

  (十六)各项社会保险费信息;

  (十七)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信息;

  (十八)其他涉税费信息。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查验相关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省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健全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查验机制,实现系统自动查验。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发票虚开、逃税、骗税、抗税等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因税费征管、案件办理需要,公安机关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个人身份、户籍人口、家庭户成员关系、涉税相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及时提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所需的涉税情况和专业咨询意见等材料,加强信息共享。在税务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企业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从强制执行、处置清算财产等收入中征收税费,共同做好税费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证监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福建管理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相关信息,依法协助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发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备案信息异常提请核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 税费征缴服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坚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智慧税务应用,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缴费途径。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税费政策、纳税缴费程序、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纳税人、缴费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法规政策以及办税缴费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办税缴费辅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银税互动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据纳税缴费信息,完善小微企业授信机制。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建立健全税费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税费征管情况实施财会监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审计、财政等部门需要的税费征管数据,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务执法的评议和监督。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费督查机制,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费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是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投诉违反税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检举、投诉违反税费法律、法规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检举、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