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3)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费协助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第三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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