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3年12月26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决定对以下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本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