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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2)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密度、高度、停车场、工程管线综合和竖向设计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程序;

  (六)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要求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有意向的受让方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质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应提交的证件、资料。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四)受让方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用地和高、新技术园区用地除外。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直接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投标者按规定的投标时间,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并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交纳不低于二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发给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规定的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出让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决标之日起五日内按原数退还。

  (五)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标、评标、决标应邀请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人员到场参加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决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时限起二十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公开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出公开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第十三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

  (2)拍卖的地点、时间;

  (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领取有关文件、资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四)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中标者当时不能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除应支付拍卖活动的全部费用外,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卖所得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补足。

  (五)中标者(即受让方)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支付的定金可以充抵出让金。受让方不履行出让合同,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出让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拍卖应邀请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人员到场参加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七条 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出让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分别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或审核手续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竣工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应逐年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其标准由双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商定。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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