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11月21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其中,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林业园林、燃气、通信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轨道交通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排水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园林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本市根据管理实际,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统一融合监管机制。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等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义务。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不涉及主体结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明确的管理单位按照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第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后实施。
第八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推广使用建筑信息模型、城市信息模型、地理信息系统等数字化技术,探索推行施工图纸全过程电子化流转。
推广装配式建筑等工业化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倡导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章 施工前质量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前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间距、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
(二)在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并根据施工情况定期更新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措施。
(三)按照联合审图的要求,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时提交审查合格书;审批事项实行容缺承诺制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交审查合格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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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