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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二)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审查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审查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三)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审定。

  前款所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技术、工艺以及材料。



第三章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满足土地、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可以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部分单独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立项目负责人定期检查制度,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责任。

  (二)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实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主要管理人员履行管理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三)加强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送检;禁止抽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

  (四)自行制作混凝土试件,施工现场留存的试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五)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确需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质量控制资料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实施工程监理,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二)采取旁站、巡视或者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对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审查,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复验报告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取样进行见证。

  (三)发现有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质量检测责任:

  (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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