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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6届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4年11月14日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加强本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兼顾健康效益,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构建全方位健康支持性环境。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体系,明确健康教育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加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制订和实施本级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港务、林业园林、互联网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组织动员相关群体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七条 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一)开展健康教育领域相关研究,制定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承担健康教育服务专项考核工作;

  (二)培训健康促进与教育从业人员;

  (三)制作、发布健康传播材料,建立健全健康传播全媒体平台;

  (四)针对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探索开展健康教育智慧化实践;

  (五)定期监测评估健康教育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传播策略和健康教育内容。

  第八条 居民应当履行自身健康管理责任,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积极配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倡导家庭成员学习健康知识,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依法举办服务机构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康科普资源库,为居民提供优质健康科普资源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其从业人员创作健康科普作品,并将优质健康科普作品在健康科普资源库进行共享。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为健康科普政策制定、健康科普信息开发和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健康科普专家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等开展健康讲座和健康咨询。

  鼓励新闻媒体将健康科普专家纳入健康类栏目、节目和健康公益广告的审核团队,提升健康科普栏目、节目和公益广告的质量。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专业、权威的健康信息平台,将健康科普资源库和专家库纳入平台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规范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

  各部门应当利用网站、公共区域电子屏、宣传栏及自有媒体,开展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宣传健康科普知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向公众传播健康科普知识。

  第十二条 健康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具有可靠的科学证据,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不得发布、传播与事实不符、缺乏科学证据的,扰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虚假健康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虚假健康信息的,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渠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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