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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2)

  利用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科普知识传播活动的,其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审核举办主体资质、主讲人身份、传播内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公安、体育、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健康信息协同管理;虚假健康信息对本行业、本领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第三周为本市健康教育周。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每年的健康教育周活动主题,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健康教育周活动主题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结合健康热点话题和各类健康主题日,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打造健康教育活动品牌。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订、实施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计划,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健康教育措施,并对工作效果开展评估;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激励机制,并将相关工作业绩等纳入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内容。

  医院应当对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并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教育工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和保健过程中,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媒体广泛传播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本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等,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教育制度,将全面提升学生健康素养水平纳入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

  中小学校应当安排健康教育课,加强师资配备,确保中小学校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全过程,并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课程中每学期安排不少于6个健康教育课时,鼓励开展户外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将健康教育融入幼儿在园一日生活。

  第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和心理关爱活动,依法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职工健康指导工作,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用人单位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倡导健康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积极推进以母婴安全、出生缺陷防治、儿童健康、乳腺癌和宫颈癌防治等为重点的妇幼健康行动。

  各区应当加强一站式婚育服务机构建设,集中提供结婚登记、优生优育咨询、体格检查、临床检验等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婚育健康知识宣传,引导结婚登记双方自愿接受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

  鼓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更年期保健等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开展妇幼健康知识科普宣传。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期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面向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疾病预防等健康教育活动,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

  民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将健康知识科普、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识别等融入敬老、助老活动中,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识别等健康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对健康商品和服务虚假宣传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面向老年人开展抵制虚假健康商品和服务及相关诈骗行为的活动。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的推广与传播,建设中医药知识科普宣传基地,打造岭南中医药品牌。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向公众推广中医药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知识对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的作用。鼓励学校将中医药知识科普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和课外活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健康促进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指导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项目立项与申报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相关设施用地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科普基地认定工作,指导科普基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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