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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单一或者供水能力不足的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供水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科学论证,提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本行政区域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饮用水水源井名录。应急饮用水水源井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启用取水设备、对水源水质进行检测,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台账,按照应急预案启用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

未经批准不得将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并于十日内向批准应急使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二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国家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除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以及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法定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对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关闭。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增加取用地下水总量,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许可水量或者用水指标应当通过核减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或者水权交易获得。

第三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编制本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 水型社会建设,推进替代水源、公共供水管网、海绵城市建设,优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十三条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第三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管控措施,阻止污染扩散,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串层污染。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应当按照封填井技术标准限期回填串层开采井,并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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