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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

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七章 危险废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 约和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江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船舶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国有资产、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学校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开展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等工作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减少固体废物填埋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纳入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障设施用地,加大有效投入,提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推动固体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多种类协同收运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企业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

鼓励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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