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6)
第五十六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社会资本在养殖场户集中区域开展畜禽粪污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十七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按照规定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材料,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五十八条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以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的企业,或者随报废车辆交售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条 本省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落实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鼓励引导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渠道和相关信息。
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科技、自然资源、商务、国有资产、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
第六十一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等回收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二条 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生产源头、流通消费、回收处置、垃圾清理等领域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
第六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并做好实验室固体废物名称、投放者姓名等台账记录。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实验室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四条 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和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清淤疏浚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对污泥、清淤疏浚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利用污泥的,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疏浚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利用设施,推进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危险废物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产生量、种类和利用、处置能力匹配情况以及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推动危险废物就近利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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