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8)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