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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2)

第十二条 省产研院实行工作人员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探索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支持省产研院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第十三条 支持省产研院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体系,开展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合作与交流,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持省产研院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赴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省产研院可以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境内外高级研发人才作为项目经理,并按照章程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

第十五条 支持省产研院、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经理及其科研团队合作建设专业研究机构,开展产业应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专业研究机构可以实行多元化投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实施科研团队持股、参与决策等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支持省产研院、省产研院公司与项目经理及其科研团队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机制,推动引领产业升级、填补国内空白、解决产业重大技术难题的项目开发、应用和产业化。

省产研院可以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约定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阶段目标以及项目终止、资金收回等事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进行股权融资的,由省产研院公司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支持省产研院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出资并提出技术研发需求、省产研院匹配资金、整合境内外研发资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第十八条 支持省产研院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创新本科生实习实践制度,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共建研究生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教育等部门通过安排专门招生计划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和省产研院联合培养产业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第十九条 支持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生产、工程化等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省产研院公司依法设立长存续期限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设置不同考核指标,综合评价基金整体运营效果。

鼓励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与省产研院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产研院应当加强对创新资源相对薄弱地区的支持,在重大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产研院以及省产研院公司、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用地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产研院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探索区域创新合作模式,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构建区域创新合作网络,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

支持省产研院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推动创新人才交流、创新资源流动和科技项目合作。

第二十四条 支持省产研院建设高水平产业科技创新智库,围绕国家战略和本省需求,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战略和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服务本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省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制定产业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政策过程中,根据需要听取省产研院的意见,必要时委托省产研院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五条 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利用省产研院专项经费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约定由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由其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对省产研院及其参与举办的、省产研院公司控股的专业研究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单列管理制度,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对省产研院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形成的国有股权,探索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报理事会审核后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省产研院以及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其工作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支持省产研院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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