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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四)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实施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航道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水利部发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附录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鄂赣边界河段:左岸上起湖北省武穴市李顶武村(东经115°30′21.65″,北纬29°50′54.35″),下至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东经115°42′16.97″,北纬29°52′4.29″)。右岸上起江西省瑞昌市下巢湖闸(东经115°30′1.52″,北纬29°50′10.22″),下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子镇(东经115°41′36.02″,北纬29°50′19.23″);

  赣皖边界河段:左岸上起安徽省望江县龙潭口(东经116°40′0.02″,北纬30°5′19.48″),下至安徽省望江县华阳河口以上3公里处(东经116°45′7.38″,北纬30°4′45.74″)。右岸上起江西省彭泽县马垱矶(东经116°39′23.70″,北纬30°0′25.48″),下至安徽省东至县香口(东经116°46′32.28″,北纬30°4′16.99″);

  皖苏边界河段:左岸上起安徽省和县石跋河口上1公里处(东经118°27′28.15″,北纬31°47′38.88″),下至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区林蒲圩(东经118°29′21.42″,北纬31°50′49.09″)。右岸上起安徽省马鞍山市猫子山(东经118°29′11.07″,北纬31°45′58.68″),下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铜井渡口(东经118°31′53.83″,北纬31°4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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