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7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根据2024年10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土地征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和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其管理范围内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济南市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等渠道,依法及时公开土地征收相关信息。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土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意见反馈方式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相关权利人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且未委托他人参加,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现场调查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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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