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4)
(一)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按规定落实到位;
(二)严重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
(三)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化解不力,造成严重影响;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区县土地征收工作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整改完成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暂停受理其土地征收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市、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退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然资源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等土地的,以及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且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征收合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经依法评估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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