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
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已于2024年8月30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议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
(2024年8月30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平安鄂尔多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平安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与法治建设一体推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四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预防和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
(五)其他平安建设工作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第七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的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和单位平安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及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嘎查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培育专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咨询服务、知识宣传等工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
第十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健全网格员安全管理权责清单与薪酬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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