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2)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开展信息收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报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依法及时报告和反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建立志愿者参与基层网格化服务机制,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第十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运行体系建设,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和数字化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七条 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社会治理实战化平台作用。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十八条 本市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工业园区、机场、车站、加油站、公交、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防范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专职保安员、护学岗、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校园欺凌发现和处置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联动,依法办理校园欺凌违法犯罪案件。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按照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二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和惩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秩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健全落实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化解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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