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管制器具、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完善源头预防和打击整治机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违法信息拦截、预警劝阻、协调处置等机制,实现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
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作出风险提示,按照规定采取阻断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旗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警示约谈、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等。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宣传、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资金异常流动进行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持证经营、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等要求,推进寄递物流视频联网建设。
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办理寄递业务时应当配合检查,拒绝接受验视或者安全检查的,寄递物流企业不得收寄。
第三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现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和网络直播、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管,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建立相应的全流程防范监管机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和公安机关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共享单车、网约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业态企业和外卖餐饮、电子商务等相关网络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处置新型风险。
网约车、外卖餐饮、物流快递等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配送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新型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
第四章 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
第三十二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防范工作体系,组织成员单位研判重大矛盾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重大矛盾风险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分析研判、防控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源头责任,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矛盾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处置等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及时就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矛盾风险协同防控和闭环管控机制,完善重大矛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矛盾风险隐患源头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预防和减少因违法、不当决策引发的社会矛盾。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发挥信用监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体系,统筹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不同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