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4)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矛盾纠纷即知即调、分流分调、联管联调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等应当依法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实现机制对接。
第三十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规范和保障,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效能。
鼓励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物业服务、劳动用工、土地承包、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和新业态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重点领域、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跟踪、督促和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参与平安建设。
第四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司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司法责任制,提升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人民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因执行难产生的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国资监管、招投标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和平安工作满意度调查。
第四十三条 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旗区、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五)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其他需要督促整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建议书、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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