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十一)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第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三)减少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五)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十三条 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六)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第十四条 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种菜,不在公共区域饲养家禽和家畜;
(四)不堵塞他人车库,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五)不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五条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不相互攀比,不恶俗闹婚;
(二)厚养薄葬,实施文明环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费,不强迫性劝酒,不酗酒。
第十六条 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第十七条 自觉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浏览不良信息;
(二)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三)不编造、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不沉迷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践行诚信要求,自觉守信履约,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违约、不失信;
(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商业道德,不得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条 倡导助人为乐,在他人出现困难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倡导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倡导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倡导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倡导全社会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第二十四条 倡导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二十五条 倡导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健康生活。
第二十六条 倡导全社会关注心理健康,鼓励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专业人士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评机制,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基础设施,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宣传,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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