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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在车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堵塞他人车库,占用他人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室外摆放悬挂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因不文明行为接受处罚时,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作出处罚的,行为人主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款数额。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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