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4)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
(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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