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4)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修改法规草案,应当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提高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能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三十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法律”修改为“法律、法规”。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三)在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中的“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前增加“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

(四)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印发大会全体会议”修改为“印发会议”。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的“组织市民”修改为“邀请公民”。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中的“部门”修改为“组织”。

(七)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三十日”。

(八)将第五十一条中的“通过”修改为“制定”。

(九)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制定或者修改该地方性法规”。

(十)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修正案”修改为“修正草案”。

(十一)将第六十四条中的“或”修改为“或者”。

(十二)将第六十五条中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0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