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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的决议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

(2023年1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选育和推广阿尔巴斯绒山羊优良品种,促进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是指《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内蒙古绒山羊(阿尔巴斯型),原产于鄂尔多斯市桌子山和千里山一带,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遗传性能稳定,对荒漠、半荒漠草原有较强适应能力的绒肉兼用型山羊品种。阿尔巴斯绒山羊具有体格大、体质结实,羊绒纤维柔软细长、光泽好、强度伸度大、净绒率高,肉质细嫩味美等特点。

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子、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和优质羊绒补贴、品种选育、实验研究、品牌创建、市场培育等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推广等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有关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对在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遗传资源保护

第七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遗传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第八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场(户)选用符合种用标准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开展本品种选育,发展规模养殖,组建核心群,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种源基地和养殖基地。

第九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保种场应当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选育提高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高保种和供种能力。

第十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国家级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确定阿尔巴斯绒山羊重点保种养殖场(户),并给予种羊购买、饲草料储备、饲养技术服务、疫病防控、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支持。阿尔巴斯绒山羊重点保种养殖场(户)的管理办法由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制定。

重点保种养殖场(户)、保种场不得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不得引入其他品种的种羊与阿尔巴斯绒山羊杂交,依法进行科学研究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引导和帮助重点保种养殖场(户)、保种场建立养殖档案、系谱档案,准确完整记录遗传资源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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