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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2)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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