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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2)
八、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各省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要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应对处置时间节点。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处理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各地会商处置机制要进一步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并明确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
九、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各地要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做好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供应不及时不稳定的企业按照采购文件予以处置。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
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一轮结余留用政策培训,要求分管院长及药剂、耗材、医保、财务等科室负责人参加,说明结余留用政策的逻辑内涵、测算方式、考核要求、资金用途等,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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