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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4)

(五)不按规定持本人服务监督卡从事营运活动或者不亮证服务的,处200元罚款;

(六)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暂停载客,未事先在明显位置显示暂停载客标志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被注销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同时注销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市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五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其他县(市)区出租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0日颁布的《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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