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二号
《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10月25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5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配置,形成科学合理分级诊疗体系,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服务的分级诊疗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分级诊疗工作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科学、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评估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级诊疗行业管理,会同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创新机制、深化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分级诊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分级诊疗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以强基层为重点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或者推荐标准,构建“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保障分级诊疗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六条 引导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六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定期开展随访、宣教、体检、评估等健康管理服务,实施健康信息监测和动态跟踪管理。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转诊绿色通道,为转诊患者提供定向预约诊疗、优先接诊等便利服务。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规范转诊程序,优化转诊流程,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应当签订转诊合作协议,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转诊服务制度,畅通转诊通道。医疗联合体牵头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转诊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接收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转诊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主要为诊断明确、非急危重症的慢性病、康复期、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根据区域内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并合理布局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医疗资源,规范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等医疗联合体建设、运行与管理,促进医疗资源统筹管理、集约使用,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发挥家庭医生在落实分级诊疗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寻医问药、预约诊疗等服务。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逐步形成家庭医生首诊、转诊和下转接诊的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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