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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2)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联合病房建设,建立健全联合病房设置、运行、退出等机制,构建新型区域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置联合病房,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级医疗机构可根据专科特色设置针对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联合病房,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联合病房硬件建设、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联合病房服务协议,参与联合病房日常管理,提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业务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派驻联合病房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检查检验、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等领域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师等人员,提供中药饮片以及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激励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
对于均质化程度高、适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常见病种,可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逐步实行同城同病同价,促进分级诊疗。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检查等价格,合理确定体现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推进分级诊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
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引导分级就诊、有序转诊。
对联合病房产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执行单列或按项目结算机制。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上下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品种和数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衔接,提高慢性病、常见病基层就诊的用药便利性,推进医疗联合体内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患者临床需求,将基本药物目录外的慢性病患者医保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范围。设置联合病房的,应当按照开展的病种在药品配备上参照签订服务协议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同步调整。
对联合病房及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所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应当建立保障目录和实行单列考核核算机制。
第十七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内部薪酬体系和分配办法,建立健全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
建立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管理制度,将分级诊疗成效作为城市医疗联合体和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成员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的重要依据,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与结构。对设置联合病房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定期免费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以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形式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和引导执业医师定期定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多机构执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对设置联合病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内专科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机制。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纵向实现三级、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业务协同与互联互通,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横向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体系数据共享与业务联动,开发面向居民的应用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推进医学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技术在基层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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