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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3)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分级诊疗制度和政策宣传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理性、有序的就医理念,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分级诊疗格局。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日常分级诊疗知识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促进分级诊疗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分级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依法打击借分级诊疗政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秩序,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分级诊疗促进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适用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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