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河湖林田长制条例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十一号
《莆田市河湖林田长制条例》已于2024年8月29日经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莆田市河湖林田长制条例
(2024年8月29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健全生态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河湖林田长制统筹有效实施,推动河湖林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林田长制工作。
本条例所称河湖林田长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河湖林田长,履行河湖长、林长、田长职责,统一组织领导实施相应河湖林田保护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实施河湖林田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林田长工作机制,将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每年12月27日为“莆田市河湖林田长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河湖林田长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河湖林田保护和管理。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河湖林田保护管理作出约定。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河湖林田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河湖林田长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村(居)级河湖林田长。
市、县(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河湖林田长,作为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设立常务副河湖林田长,协助河湖林田长开展工作;设立副河湖林田长,由相关分管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乡镇(街道)参照市、县(区)设立副河湖林田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域河湖林田长。
第七条 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研究河湖林田长制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河湖林田长制相关制度,明确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各项经费保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明确本行政区域河湖林田的保护管理责任,协调开展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工作;
(三)组织对本级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下级河湖林田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四)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提出整改要求;
(五)签发河湖林田长令,部署河湖林田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林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六)督促有关部门对涉及河湖林田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实物、设施、场所进行普查并予以保护;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湖林田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第八条 乡镇(街道)河湖林田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开展河湖林田日常巡查;
(二)配合上级河湖林田长、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开展责任区域的问题整治和执法活动;
(三)组织开展河湖林田日常管护;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聘用网格、巡查、管护人员并监督、指导其开展日常工作;
(五)完成上级河湖林田长交办的任务;
(六)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村(居)主要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明确村(居)级河湖林田长及其职责、经费保障等事项。村(居)级河湖林田长按照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河湖林田长制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应当明确承担河湖林田长制日常工作的机构。
各级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资源整合,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河湖林田长决策事项拟定年度工作任务;
(二)督促和协调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三)承办河湖林田长制督查、考核工作;
(四)协助河湖林田长做好巡查等日常工作;
(五)统筹编制一河(湖、林、田)一策方案,建立一河(湖、林、田)一档;
(六)指导和督促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健全工作机构,对接国家、省河湖长办、林长办、田长办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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