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河湖林田长制条例(2)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县(区)河湖林田长根据需要将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为相应层级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
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和协同配合,依法查处破坏河湖林田的行为,落实本级河湖林田长、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河湖林田长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河湖林田长会议,部署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任务、行动。
建立健全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问题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跨行政区域、跨部门河湖林田协同治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河湖林田管理信息化平台,推动相关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治理、智能预警。
网格、巡查、管护人员应当运用信息化平台,及时上传、交互、反馈巡查、环境等数据及各类地理信息。
第十三条 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优势,精简整合基层服务队伍开展河湖、林地、耕地等的网格化综合巡查、管护。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聘用专项河湖、林地、耕地的巡查、管护人员。
网格、巡查、管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巡查、管护并上报工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执法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对破坏河湖林田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河湖林田长及网格、巡查、管护人员的名单、责任区域、管护目标和监督电话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和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涉及河湖林田保护管理问题的投诉、举报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应当定期听取本级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河湖林田长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区)、乡镇(街道)进行激励,对在河湖林田长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县(区)、乡镇(街道)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定期对聘用的网格、巡查、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查处破坏河湖林田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运用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在办理破坏河湖林田环境资源的各类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中,依法责令相关行为人履行生态恢复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情况。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林田长制工作的监督。
市、县(区)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河湖林田长以及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河湖林田长制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巡查、督查的;
(二)对巡查发现或者公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以及下级报送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未落实督查、约谈整改要求或者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
(四)未落实上级河湖林田长、河湖林田长制工作机构和本级河湖林田长决策或者交办事项的;
(五)河湖林田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林田长制相关职责的行为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适用于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沙滩、湿地等保护工作机制,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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