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主要立法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印发全体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通过,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解释、修改、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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