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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雷电灾害防御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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