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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号

《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7月29日由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2024年7月29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标牌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载体立面风格、区域规划功能、城市人文特色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文字、符号、图案、用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水行政、国有资产管理、电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不同利益群体、专家、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将专项规划、导则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区域功能、经营业态、自然人文等因素,明确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并且应当利用公共资源载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明确户外公益广告布局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鼓励原创性、新颖性、个性化设计,提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辨识度、精美度,避免同质化。

第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指导监督、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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