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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2)

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产生声音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的安全行驶。

在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设施或者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设施使用、管线安全。

利用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影响乘客乘坐、车辆识别和行车安全,不得设置和播放动态、活动广告。

利用工地围挡、公共交通站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行人安全、行车安全、站亭识别和乘客疏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四)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

(七)利用行道树、擅自占用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

(八)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隧道、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

(九)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防洪堤、大坝、水闸的安全防护范围;

(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十一)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疏散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四)不得危及招牌设置载体安全;

(五)不得破坏城乡景观、建(构)筑物外观或者损害城乡容貌;

(六)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连锁经营机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店面设置招牌的,可以沿用统一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招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用地范围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市政建(构)筑物、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国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拍卖、招标等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时限、形式等条件。

第十三条 因举办重大活动、应急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预留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点位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设置人、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大型户外广告尺寸的招牌,应当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安全承诺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且不得超过设置人使用户外广告载体的期限以及户外广告的设计使用年限。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申请延期的,设置人应当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或者经安全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许可期满,设置人不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许可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版面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鼓励设置人在商业户外广告空置期和招租期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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