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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以及安全检查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的,或者对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负有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人为了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利用户外场地、空间或者建(构)筑物、移动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设施;

(二)招牌,是指设置人为了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等设施;

(三)大型户外广告,是指面积大于五平方米的电子显示装置,以及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户外广告;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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