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3)
(五)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诉求人,非法干扰诉求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诉求人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敷衍塞责,导致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条 诉求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便民服务专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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